ARIPO 2020

最近发布了一份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举行的(虚拟)ARIPO 会议的报告。这份名为“改进与工业产权相关的 ARIPO 协议的工作组”的报告列出了在会议上提出的一些提案,现在将由成员国审议。

专利(哈拉雷协议)

专利申请

试图澄清 '披露',该提案是修改第 2 条之二,明确说明发明的公开 “应完全受与可选附图结合阅读的授权描述的影响。”

第三方意见

提案,载于第 2 节 四分之一, 允许第三方观察 ARIPO 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观察员不会成为程序的一方。

申请拨款

第 3 (1) 条将修改为明确要求申请包含“请求授予 ARIPO 专利” 而不是简单的'识别专利'

转为国民

将添加第 3(6)(b) 条。这将说明'如果指定国拒绝该申请,该申请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要求其申请在指定国按照该国国内法处理。

实用新型

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

第 3 条之三规定实用新型必须是新的和工业适用的,将修改为: '如果现有技术在议定书缔约国的管辖范围内没有预见到实用新型,则该实用新型应被认为是新的。'至于工业适用性,这将是存在的'如果它可以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行业中制造或使用。

工业品外观设计

申请注册

第 4 (1) 条将修订,规定申请应包含“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请求……并须支付规定的费用。

期间

第 6 条将被修改以规定期限应为自申请日起 15 年(以前为 10 年), “保护期较短的指定国家除外”, 其中术语 “将在各自国家设计法规定的保护期结束时到期。”

《哈拉雷议定书》下的规定(专利)

附加费用

规则 11 之二将被修改,明确规定 ARIPO 专利申请的额外费用为“根据说明书、权利要求、任何附图和摘要的页数计算.'它还说'如果在支付额外费用后提交的修改引入了比已支付的更多的权利要求和页面,则应为额外的权利要求和页面支付费用.'

时间限制

细则 15(之二)规定了申请人请求主管局重新考虑事项的时限,应为“不少于两个月,不少于六个月” 在该局决定拒绝该申请的通知之日之后。

扩展

在一项可能与 Covid-19 相关的举措中,第 15ter 条规则(涉及延长时间限制)将被修改,以便为因“大流行、自然灾害、战争、民事、任何电子通讯方式的混乱或普遍故障。

实质审查

第 18 条将被修订以规范: 申请人如何通过评论、更正或修改对审查作出回应;申请人必须如何识别修改并指明修改的依据;劳工局如何给予申请人两个月的时间来纠正不这样做的错误;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何可能不涉及未与原始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发明组结合以形成单个一般发明概念的未检索主题。

观察

规则 19 之三 将介绍。这将规定,在 ARIPO 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有关发明可专利性的意见。进一步的要点包括:

  • 如果这些意见涉及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的清晰度、公开的充分性、主题的可专利性和可允许的修改,则可以考虑这些意见。
  • 观察结果必须是英文的,尽管支持证据可能是另一种语言。
  • 提交意见的人不会成为诉讼的一方。
  • 观察最好是电子的。
  • 如果意见涉及发明的可专利性,主管局必须在主管局未决的任何程序中考虑这些意见。
  • 如果在国际阶段提出意见,ARIPO 作为指定局将在进入地区阶段时予以考虑。

国际申请

细则 23 将修改为规定,如果指定了受 PCT 约束的缔约国,则申请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有 31 个月的时间做各种事情,例如提供国际申请并支付费用。

商标(班珠尔议定书)

拒绝公示

第 6 之二节将被修改为包括 6 之二.1(B) 内容: 已被主管局……或指定国家……拒绝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在商标杂志上公布已被拒绝。

恢复

第 7 条目前允许恢复因未支付续展费而被撤销的商标注册。拟议的修正案是从第 7 节中删除该措辞,并引入第 7 之二节以扩大恢复条款,并允许恢复因申请人未能遵守任何手续而失效的任何申请。已经提供了对拟议修正案的评论,现在正在审查这些评论。

分类

规则 3 将规定,必须在提交时支付规范中所有超过 50 字的附加费。该修正案只是明确了付款的时间。

取消指定状态

规则 13 将规定申请人有权随时取消指定国家的数量,但须支付费用。拟议的更改仅与费用和规定的表格有关。

我们将在出现进一步发展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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