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南非公司现在可以创建所谓的“循环结构”以在海外筹集资金。
循环结构是一种南非居民将组建一家离岸公司,该公司又将通过收购南非公司或资产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再投资到南非的结构。直到最近,这种结构还违反了 1961 年外汇管制条例第 10(1)(c) 条。
南非储备银行金融监督部在最近的一份通知中建议,当地未上市的技术、媒体、电信、勘探和其他研发公司现在可以在未经储备银行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在海外设立公司。
该通函修订了授权经销商的货币和兑换手册(AD 手册)。此前,反倾销手册要求公司向储备银行申请批准在境外上市以筹集贷款和资本。
AD 手册的第一个新部分构成了循环的前半部分。它允许某些类型的南非公司设立离岸公司以从外国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
然而,设立这样的离岸公司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1)这些公司必须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 2)离岸公司必须是南非的税务居民; 3) 必须提供离岸公司持股比例(包括集团结构)的详细信息; 4) 必须向财务监督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包括境外募集资金的详细情况。
该款虽然规定南非公司现在可以设立离岸公司以筹集资金,但对离岸公司施加了很高的披露负担。在这些情况下,应始终要求一定程度的披露。也就是说,披露集团结构的细节和提交年度报告的要求给南非公司带来了行政负担。这些管理要求当然不是交易破坏者,但在将循环结构视为融资机制时必须牢记。
第二个新部分完成了循环,因为它允许外国公司反过来持有投资或向南非提供贷款。
允许循环结构对于希望从外国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的南非初创企业很重要。当一家南非初创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寻求资金时。
投资者为了降低风险,可能只愿意将资金投资于在投资者本国注册的公司。
例如,一家南非初创公司收到了一位摩尔达维亚风险投资家的浓厚兴趣,他希望为这家初创公司提供资金,让这家南非公司起步。但是,该摩尔达维亚风险投资公司可能要求注册一家摩尔达维亚公司,并且资金只会汇入该公司以换取摩尔达维亚公司的股权。此前,这家南非初创公司在将摩尔达维亚风投公司提供的资金返还给控股南非公司方面遇到了重大问题。循环结构使资金汇回南非公司变得更加简单,因为摩尔达维亚公司现在可以购买南非公司的股份。
伙计们,请保持警惕,因为还有更多:假设一家南非初创公司创造了一个奇思妙想,为了获得资金,外国投资者需要对南非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某种形式的控制(例如本地专利、注册设计、商标和版权)。这现在可以以一种相当有趣的方式构建。
南非公司可以设立离岸公司(循环的前半部分),外国投资者将在那里购买股权。反过来,这家离岸公司将购买南非公司的股份(循环的后半部分)。这里的关键是控制;外国投资者很高兴,因为他们现在拥有这家南非公司的股权,允许他们对南非公司的知识产权行使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此前,外国投资者除非愿意直接购买南非公司的股份,否则无法通过股权获得这种控制权。
这是南非向外国投资开放的一大进步,南非初创企业应该认真考虑这种循环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