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使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作为其商标注册系统。但是曾经有一段时间它使用旧的英国分类系统,该系统由 50 个类别(全部用于商品)组成。尽管 1990 年尼日利亚商标法确实对旧注册的重新分类做出了规定,但注册簿中仍有许多商标在旧系统下被分类。那么,根据旧分类系统进行分类的注册是否有任何不利之处?
尼日利亚高等法院最近对案件的判决 Aventisub LLC(前身为 Aventis Holdings Inc)诉 Macleod's Pharmaceuticals Limited, 2018 年 10 月 12 日很有趣。这里发生的事情是,MacLeod 在 2014 年提交了申请,将 MACFLOX 商标注册到第 5 类的类标题(当然,第 5 类是药物类)。 Aventisub 根据 1967 年 MAALOX 在旧分类系统第 3 类中的注册反对该申请,用于“药物制剂,特别是抗酸剂制剂' – 旧分类系统的第 3 类是为用于医药和制药而准备的化学物质。
2017 年 2 月 16 日,书记官处驳回了异议。听证官裁定该申请没有违反关于混淆相似性的规定,因为这两个商标属于不同的类别。该决定是在上诉后作出的。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拉各斯联邦高等法院推翻了该决定,认为商标具有混淆性相似。艾夸瓦法官接受了代表 Aventisub 提出的各种论点,即:
- 询价不应仅限于商品分类,而应考虑商品的相似性。这在 1990 年《商标法》第 13 (1) 条中非常清楚,其中说“任何商品或商品说明不得注册与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商标相同且已在注册簿上的相同商品或商品说明的商标,或与此类商品或商品说明非常相似的任何商标可能具有欺骗性或引起混淆的商标。'
- 查询应确定旧分类的第 3 类与当前的第 5 类相同。
- 不应认为重新分类是强制性的——涉及重新分类的《商标条例》第 6 (1) 条规定,所有者“可申请' 用于重新分类。
- 根据《商标法》第 4 条证明调查结果的合理性是不正确的,该条规定类别问题应由注册官决定,其决定为最终决定。法官说,这一部分与调查无关。
因此,这是 Aventisub 的重要胜利,也是常识的胜利。但我们仍然认为,旧分类注册的公司应该认真考虑重新分类注册。尼日利亚的商标管理可能是不可预测的,高等法院的判决可能无法过滤到应有的位置。因此可以想象,审查申请或考虑异议的注册官员不会仅仅因为类别不对应而考虑类似商品的类似商标。这可能需要受影响的各方提出不必要且代价高昂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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