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非,最高法院(SCA)最近作出了一项重要的商标判决, Dinnermates (Tvl) CC v Piquante Brands International & another (401/17) 2018 ZASCA(2018 年 3 月 28 日)。 这是一项商标异议,问题在于商标 Peppamates 是否与第 29、30 和 31 类中相同商品的商标 Peppadew 混淆(每个商标也有胡椒茎装置)。两个法院维持了反对意见,其中一个法院认为设备相似这一事实非常相关。但 SCA 不同意下级法院的意见。
SCA的推理可以总结如下:Peppa来自'胡椒' 它让人联想到胡椒的形象;这些设备(不相似)只是突出了“的描述性”佩奇;商标的显着特征是后缀 '露' 和 “伙伴” 这些是可以区分的。作出判决的法官马托波法官说: '如果对 Peppa 授予垄断权,很难看出它如何不会扩展到使用胡椒作为前缀,就像意大利辣香肠......不能以那种方式垄断英语的公共资源。
法官提到了一些先前处理混淆可能性的 SCA 判决。对一系列原则具有权威性的判断:
- 欺骗的可能性是一个事实问题,先前的决定几乎没有帮助。 Orange Brand Services Limited 诉 Account Works Software (Pty) Ltd 2013 ZASCA 158。
- 是否存在合理的原产地混淆可能性的决定是一种价值判断。 Cowbell AG v ICS Holdings Ltd 2001 (3) SA 941 (SCA)。
- 价值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一印象。那里 “不应该过度凝视这两个标记来寻找异同。” Yuppiechef Holdings (Pty) Ltd v Yuppie Gadget Holdings (Pty) Ltd 2016 ZASCA 118。
- 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认识到混淆的可能性;您需要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你必须通过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判断,他们有合理的见识、谨慎和观察力,但记忆力不完善;普通消费者将商标视为一个整体而不考虑个别元素;必须参考整体印象评估视觉、听觉和概念的相似性。 Century City Apartment Property Services CC & Another v Century City Property Owners' Association 2010 (3) SA (1),其中法院批准了英国对 Compass Publishing BV v Compass Logistics Ltd (2004) EWHC 520 (Ch) 的判决。
- 有必要考虑商标的显着特征和显着特征。 Plascon Evans Paints Ltd v Van Riebeeck Paints (Pty) Ltd 1983 (3) SA 623 (A),Lucky Star Ltd v Lucky Brands (Pty) Ltd 2017 (2) 588 (SCA)。
这个判断的教训可能是:你无法避免通过使用错误拼写或语音等价物来采用描述性词的后果。如果要记住这个判断而不是因为这个有点随机的行,那将是不幸的: “我看不出为什么被申请人的商标不能与上诉人的商标共存。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并存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有任何困难。 (参考 1942 年的加拿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