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和数据分析?大生意。我们每天都会生成大量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于(每件)物联网、GPS 追踪器、健身可穿戴设备、软件即服务、网络内容和社交媒体。

可以通过计算分析这些信息以揭示模式、趋势和关联;产生具有多种用途的输出。例如,我们可以使用它来预测趋势和模式,找到最有利可图的机会,并更有效地管理我们的时间和资源。

但知识产权 (IP) 法如何保护数据,使其能够货币化?随着企业越来越依赖数据,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版权和普通法

在南非,数据受到版权和防止非法竞争的普通法的保护。单个数据项和数据汇编之间存在区别(后者是由于数据项的来源和组织以使其有用而产生的)。单个数据项只有在它是“原创”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也就是说,不是从现有来源复制的,并且其生产需要相当程度的熟练判断或劳动。因此,版权存在于复杂分析中产生的数据项中,而不存在于原始数据中。

相比之下,如果信息是(合法)从公开来源收集并整理成可供搜索和分析的汇编,则该汇编(但不是单个数据项)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作为一般规则,版权所有者有权阻止他人复制原始作品,但不阻止独立重新开发。但是,要证明某个汇编已被复制可能很困难,尤其是在汇编包含原始信息、技术信息或公开信息的情况下。

考虑一个包含公开可用的车辆规格和备件详细信息的数据库。如果竞争对手要独立地从头开始编译相同的信息,重新开发的数据库很可能与先前存在的数据库相同。

 

必须复制多少?

作品之间的客观相似性将导致作品被复制的结论。但是必须复制多少? “数据抓取”,其中数据项(通常是自动)从网站等公共来源收集,是司空见惯的。在许多司法管辖区都存在版权侵权的“公平交易”例外情况下,有时允许这样做。

根据南澳法律,如果原始作品的“实质性部分”被复制,就会发生版权侵权。必须复制太多以致原始汇编的价值显着降低,特别是在被告“为了节省自己的劳动”而采取行动的情况下。

同样,根据欧洲数据库版权和权利指令存在的数据库权利的所有者可以在提取或重新利用其数据库内容的“大部分”时获得追索权。即使由于重复和系统地提取或重新利用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而导致复制,这也适用。

 

非法竞争

所以我们可以拥有数据和数据汇编的版权,我们可以防止他人复制其中的大部分内容。在欧洲,我们可以拥有数据库权利。我们可以拥有包含数据的材料,我们可以知道数据,但是数据本身有可能拥有吗?

我们的法院认为,无论有多少价值和机密的信息或知识都不是财产,并且没有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媲美的真正所有权。

但是,对数据或数据汇编拥有准专有或合法权益的人可以以非法竞争为由寻求盗用救济。

这种兴趣可能源于创建数据/汇编;强制他人这样做;或被创建或授权创建数据/汇编的人授予对数据的专有权。

非法竞争的原则是,任何企业都不应通过使用不当方法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但是在被认为是合法的竞争和不合法的竞争之间有一条很好的(有时是模糊的)界限。

非法竞争有时以“跳板”为特征:不是从自己的发展开始,而是“以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起点”。

但最终,商业行为的非法性将在每种情况下确定,涉及几个主观因素,如所涉行为的诚实和公平、贸易部门的道德以及特定市场中竞争的重要性。

作为一种趋势,所有企业都可能越来越依赖数据。您需要在数据权益的合法雷区中穿梭,合法使用数据,优化利用数据获得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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