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第 12 号新的南非植物育种者权利法案(新法案)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获得批准,并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南非政府公报上公布。
虽然新法案已获同意,但尚未生效。新法案只有在宣布并颁布条例后才会生效。
新法案的条例草案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布。(附上条例副本。)向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提交条例草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
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 条例草案:
1. 期限和独家权利
拟议条例的表2列出了植物的种类和独占权的期限,以及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期限。树木和藤蔓的独占权期限为 5 年,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 25 年。
对于所有其他工厂,独家权利的期限为 3 年,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 20 年。尽管新法案规定了 20 年、25 年和 30 年的持续时间,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植物能够获得 30 年的持续时间。
2.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例外:
新法案第 10(1)(d) 条与第 10(2) 条一起阅读,规定部长将制定以下法规:
- 可以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农民类别;
- 可以使用的植物种类或种类;
- 受保护品种的用途;和
- 在适用的情况下——
(aa) 支付使用费的条件;和
(bb) 标签要求。
这些在拟议条例的第 5 条和第 6 条中有规定:
就第 10(2)(1) 条而言,农民分为以下几类,反映了共和国不同类型的生产者:
- a) 弱势家庭生产者:主要为家庭消费以满足日常饮食需求的生产者,并且资源和技能有限,无法运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生产系统,这一类别包括弱势妇女和青年、以儿童为户主的家庭、残疾人、在公共土地和公共土地上生产的农场居民和家庭被登记为贫困人口或符合其所在市的贫困人口登记标准。
- b) 自给型家庭生产者:主要为家庭消费以满足日常饮食需求而生产的生产者,这些生产者未被其所在市镇列为贫困人口,但不符合在其所在市镇登记为贫困人口的标准,他们可能会销售有限的剩余产品。
- c) 小农生产者:由个人或企业实体以家庭消费为目的的企业,从价值链上的农业活动中获得收入来源,通常是农业部门的新进入者。
- d) 中型商业生产者:由个人或企业实体开展的企业,旨在从价值链上的农业活动中获取收入来源,是为市场生产以获取利润的成熟企业。
- e) 大型商业生产者:由个人或企业实体以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为市场生产以营利为目的而成立的企业。
按照 拟议条例 植物育种者的权利 不得受到第 2(a)、(b) 和 (c) 款所列农民的侵犯,该农民生产第 6 条所列植物种类的受保护品种的规定最大数量,但自有财产除外,或为繁殖目的,在其类别内交换此类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
种子交换似乎不属于 1991 年 UPOV 公约第 15(2)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UPOV 网站 指出“在 UPOV 公约规定的育种者权利例外的范围内,UPOV 缔约方可以灵活地考虑,在育种者的合法利益未受到显着影响的情况下,偶尔会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情况下,允许生计农民将其与当地社区内的其他重要商品进行交换。”
尽管 1991 年 UPOV 公约没有直接提及,但在上述情况下似乎可以宽恕交换条款。
就拟议条例而言,第 (2)(d) 和 (e) 款中包括的农民,以及为第 6 条所列植物种类生产的受保护品种数量超过规定的最大数量的任何其他农民为繁殖目的,他们自己持有通过种植获得的收获产品,自己持有第 6 条所列植物的受保护品种,但前提是此类农民:
(aa) 已合法获得受保护植物的繁殖材料 相关品种;
(bb) 以书面形式通知育种者或植物育种者权利持有人 与保存的繁殖材料的数量有关的受保护品种;
(cc) 向育种者或受保护品种的育种者权利持有人支付费用 有关使用其保存的繁殖材料的合理报酬,根据市场情况,大大低于在共和国购买的同一品种繁殖材料的报酬水平和应付的报酬应由双方商定根据第 34 条,育种者或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持有者与农民签订书面许可协议;和
(dd) 始终保持受保护品种的身份 在任何装有受保护品种的保存繁殖材料的容器的标签上,以下信息:
i) 植物(作物)种类的名称;
ii) 根据该法案批准的品种名称(名称);和
iii) 繁殖材料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例外情况 第 10(1)(d) 条 不适用于观赏植物的受保护品种,以及第 6 条未列出的任何植物的任何受保护品种。
对于第 6 条中列出的任何种类的植物,相关行业或商品组可向负责农业的部长申请适用的法定征费。
下面列出了适用第 10(2)(a)(11) 条的植物类别,根据第 (2Xa)、(b) 和 (c) 款中的类别包括的农民是生产数量的农民不超过每种植物的规定最大数量。
| 植物类别 | 每个受保护品种每年最大种子产量(公斤) |
| A类:农作物 | |
| Arachis hypogea L. (花生) | 2 000 |
| Avena sativa L.(燕麦) | 1 000 |
| Eleusine corocana (L. Gaertn. (手指小米) | 1 500 |
| 最大甘氨酸 (L.) Merr. (传统大豆) | 2 500 |
| Helianthus annuus L.(向日葵) | 2 000 |
| 狼尾草 (L.) R.BR. (珍珠小米) | 1 500 |
| 双色高粱 (L.) Mooench(Sorghum) | 2 000 |
| Triticum aestivum Lf(小麦) | 2 500 |
| Triticum turgidum L. (=T. durum) (硬粒小麦) | 1 500 |
| Vigna radiata (L.) Wilczek (绿豆) | 1 000 |
| Vigna subterranea (L.) Verdc。 (中果豆) | 1 000 |
| Vigna unguiculata L. Walp。 (豇豆) | 2 000 |
| Zea Mays L.(传统的白色和黄色玉米) | 3 000 |
| Zea mays K. var。 saccharata (Sturtev.) LH Bailey (甜玉米) | 3 000 |
| B类:蔬菜作物 | |
| Allium L.(洋葱) | 1 000 |
| Brassica oleracea L.(卷心菜) | 500 |
| Citrulius lanatus (Thunb.) Matsum。 &中井(西瓜) | 1 500 |
| Colocasia esculenta (L.) Schott (Taro, amadumbe) | 10 000 个块茎 |
| Cucumls melo L.(甜瓜) | 500 |
| Cucurbita maxima Duschesne (南瓜) | 1 500 |
| Cucurbita moschata Duchesne(南瓜、胡桃) | 1 000 |
| Cucurbita pepo L.(南瓜、西葫芦、蔬菜骨髓) | 1 500 |
| Lagenaria siceraria (Mollna) Standl。 (蠡) | 500 |
| Ipornoea batatas (L.) Lam (红薯) | 1 000 |
| Solanum lycopersicum L.(番茄) | 1 500 |
| Manihot esculenta Crantz (木薯) | 7 000 个块茎 |
| Solanum tuberosum L.(马铃薯) | 1 500 |
| Phaseolus vulgaris L.(菜豆) | 2 500 |
| C类:水果作物 | 每个受保护品种的最大树数 |
| 根据该法案第 4 条维护的植物育种者权利登记册中反映的所有物种 | 100 |
3. 申请植物育种者权利:
根据拟议的第 8(2) 条规定,在南非没有住所或居民的申请人只能通过当地代理人提交申请。根据第 9(2) 条,一个可喜的变化是,申请人可以通过以电子方式向书记官长提交申请副本来确保申请日期。
原件必须在3个月内提交。在旧法规中,第三方可以在发布后 6 个月内反对 PBR 申请。根据拟议的第 14(1) 条,这一时间段缩短至 60 天。
4. DUS 测试和试验:
拟议的第 18(1) 条规定,根据第 26 条进行测试和试验的材料必须提供给注册官:
- 就马铃薯、树木和藤本植物而言,必须在申请日起 5 年内提供所需数量的植物材料用于测试和试验,并且申请人或代理人必须将材料交付注册处处长办公室或通知注册处处长材料的位置(如适用);
- 对于所有其他作物,必须在申请日起 24 个月内将所需数量的植物材料交付给注册官办公室;和
- 要提交的材料的具体数量可从书记官长办公室获得。
根据拟议条例 9(1),可以申请延期,但不得超过第 18(1) 小节规定的初始期限;如果是进口材料,申请必须附有宣誓书,以证明植物材料已进口到共和国。
在旧条例中,对提供植物材料进行测试的时间没有限制。新的限制将使需要从南非以外进口材料的申请人更加繁重,外国申请人需要注意这些限制。
5、年费缴纳:
根据拟议的第 21 条规定,为保持授予的 PBR 有效,需要支付年费。如果未支付年费,PBR 将根据新法案第 38(1)(d)(ii) 条被取消。与旧的法案和条例一样,没有关于恢复已取消的 PBR 的规定。
根据旧法案和条例,缴纳年费的截止日期为 1 月 1 日,并自动延长至 1 月 31 日。根据新法案,年费必须在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支付,并可延长六个月。
以前的 对 PBR 法案的评论 从 2019 年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