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说明中,我们研究了塞拉利昂商标法的一些严重问题。
2014 年商标法
商标受 2014 年《商标法》(该法案)的管辖。该法案取代了《商标法》第 244 章(旧法案)。该法案具有人们在现代商标立法中所期望的许多特征。例如:
- 商标被描述为必须能够区分的东西,它包括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和图形元素;
- 任何声称是商标所有人的人都可以提出申请;
- 可以要求优先权;
- 参考了尼斯分类以及申请须附有“商品和服务清单”;
- 有充分的审查、公布和异议;
- 可以以类似商品的类似商标为由驳回申请;
- 与驰名商标或商号冲突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 注册期限为10年;
- 侵权权利延伸至同类商品;
- 侵权可以判给损害赔偿;
- 故意侵权是刑事犯罪;
- 五年不使用可以取消注册。
其他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 外国申请人必须有代表;
- 有关于集体商标注册的规定;
- 该立法涉及商号、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商品说明,并造成许多违法行为;
- 立法特别承认塞拉利昂签署的国际商标协议——该国自 1999 年以来一直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
- 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庭,该法庭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稍后我们将更详细地讨论知识产权法庭。
没有规则
令人费解的是,该法案并未通过任何规则。当局对此似乎很放松,指出该法案第 60 条规定,根据旧法案通过的规则将继续适用,直到它们被撤销或修改。
但这是非常有问题的。旧规则不仅很少,而且参考并整合了旧的英国分类系统(50 类商品,无服务)。那么,这些规定如何适用于具体提及服务和尼斯分类的立法呢?注册商仍在应用旧的英国分类,这意味着没有可用的服务标记保护。
谁在做决定?
根据该法案,知识产权法庭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因为它有权审理上诉、无效、侵权和刑事犯罪,而注册官则有权审理异议和不使用诉讼。根据旧法案,注册官的权力也有限,最高法院负责处理显着性、异议、对同一商标的竞争性索赔、诚实的同时使用索赔和纠正等问题。
然而,知识产权法庭尚未成立。第 60 条规定,在新机构成立之前,最高法院将行使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能。这很好,但有人建议注册官可能认为她能够在此期间行使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能。这是需要仔细观察的事情。
评论
我们在塞拉利昂遇到的是一种特殊情况——该法案适用于商标构成、注册程序和注册条款等问题。然而,法案中包含的两个最重要的变化无法实施——尼斯分类系统的使用和服务商标的注册。这显然对在塞拉利昂开展业务的公司,尤其是那些涉及服务业的公司产生了严重影响。我们希望塞拉利昂当局尽快处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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