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PO 系统的变化
ARIPO 系统的多项变更将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这些变更影响了两大 亚洲知识产权组织 协议,即:
- 涉及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哈拉雷议定书;
- 处理商标的班珠尔议定书。
这些变化是在 2021 年 8 月 23 日至 26 日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的 ARIPO 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达成的。这些变化的详细信息如下。
哈拉雷协议修正案——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
修正案涉及:
ARIPO 专利申请中的公开要求——说明书和附图
目前,第 2 条之二规定,ARIPO 专利申请应以明确的方式公开发明。
拟议的修订增加了第 (1)c 款,规定“发明的公开……应完全受有效描述的影响,并结合附图阅读(如果有的话)。
第三方的观察。
新的第 2 节规定, '在专利局的任何程序中,在 ARIPO 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公布后,任何第三方可以根据实施细则,就该申请或专利所涉及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意见。该方不应成为诉讼的一方。
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有关的各种问题
专利
申请拨款
第 3(1) 条经修订以对拨款请求作出具体规定:
'ARIPO 专利申请应包含授予 ARIPO 权利要求的请求……。并须缴付规定的费用。
了解更多关于 阿里波专利.
转换
插入一个新的第 6(b) 段以规定转换:
“如果指定国拒绝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拒绝通知后 3 个月内,要求将其申请作为该国国内法的申请处理。”
实用新型
新的和工业适用的
修订第 3 条之三以澄清条款 “新”和“工业适用” 在实用新型的背景下。
'实用新型应被认为是新的,如果现有技术未预期在议定书缔约国的管辖范围内。
该部分继续提供一种实用新型 '如果可以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行业中制造或使用,则应被视为具有工业适用性。
申请内容
第 3 条之三进一步修订,规定申请应包含 “实用新型注册请求书”,以及“实用新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一幅或多幅附图、摘要”。
删除该部分的 iii) 和 iv) 点。
工业品外观设计
申请内容
第 4 条修订为规定申请应包含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请求”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复制件”。'
删除该部分的 iii) 和 iv) 点。
保护期限
修订第 6 条以将保护期从 10 年延长至 15 年:
'此类注册的期限应为自申请日起 15 年(以前为 10 年),但保护期较短的指定国除外,(其中)注册应在(该)规定的保护期结束时到期他们各自的国家设计法。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本节修改开始前注册的,注册期限按本次修改前的规定。
实施条例修正案
检查文件
第 3 条涉及文件检查。
规则 3(2) © 修改为规定在公布前撤回的申请只能在申请人的书面许可下进行审查。
附加费用
规则 11 之二涉及额外费用。
新的第 1(b) 款规定, '附加费是根据说明书、权利要求、任何附图和摘要的页数计算的。如果序列表符合 WIPO 标准 ST.25,则构成序列表一部分的页数……不应计算在内。
新的第 1(c) 款规定, “需要更正构成ARIPO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的,以符合物理要求的页数作为计算附加费的依据。”
一个新的第 4 小节说'如果在支付额外费用后提交的修正案引入的权利要求和页面多于已支付的权利要求和页面,则应在支付授权和公布费时支付新引入的权利要求和页面的费用。
复议时限
规则 15 之二经修正,规定 “议定书第 3(4) 节中提到的申请人可以要求主管局重新考虑该事项的规定期限,应在通知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少于 2 个月且不超过 6 个月。申请已被拒绝的办公室。
有特殊情况的延长时间
关于延长期限的第 15 条之三经修正,将 c) 项修改为总干事可延长期限'由于大流行、自然灾害、战争、内乱或任何电子通信方式的全面故障等特殊事件。
发布不合规性和可专利性要求后的自愿修订。
第 18 条“物质审查”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 3(b) 内容如下:
'b) 申请的自愿修改应符合以下条件:
i)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在将检索报告和/或审查报告传达给申请人之前进行的自愿修改。
ii) 连同对主管局根据细则第 18 条第(3)款作出的通信作出的任何评论、更正或修正,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每一个回应都是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异议或要求更正的办公室。
iii) 每项修改只能通过主管局同意此类修改的书面审查报告并入申请中。
iv) 在提交 i) 至 iii) 段中提及的任何修改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公开中指明修改并说明修改的依据。如果主管局注意到没有满足任何一项要求,它可以要求在 2 个月内纠正这一缺陷。
v)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得涉及未与原始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发明组结合以形成单个总的发明概念的未检索主题。
vi) 前提是允许引入未经检索和/或未经审查的权利要求,但须按照规则附表 I 的规定支付新的检索和审查费用。
vii) 申请被主管局建议批准后的自愿修改应根据议定书第 5 条之三予以考虑。
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
一个重要的 '绿色科技' 对第 18 条之三的修正包含在 3© 中。这规定,该办公室将确认修改审查时间表的请求,并在收到“书面确认主管局同意申请人关于修改审查时间表的请求,因为该申请涉及行政规程中定义的绿色技术领域之一。
第三方意见
新的重要规则 19 之三涉及第三方意见,内容如下:
1) 在 ARIPO 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人都可以提交有关发明可专利性的意见。
2) 如果第三方的意见涉及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的明确性、公开的充分性、主题的可专利性和不允许的修改,则可以考虑这些意见。
3) 意见应以英文提交,并应包括对其所依据的理由的陈述。
4) 书面证据,特别是为支持论点而提交的出版物,可以任何语言提交。但是,主管局可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英文译本;否则证据将被忽略。
5) 提出意见的人不得成为主管局诉讼程序的一方。
6) 意见最好以电子方式提交,例如电子邮件和办公室提供的网络界面。
7) 尽管向第三方发送了收到其意见的确认函(如果这些意见不是匿名提交的),但除随后公布的办公室行动(例如公布赠款。
8) 专利局应尽一切努力发布下一个审查意见通知书,将这些意见传达给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前提是这些意见得到证实。
9) 如果意见对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可专利性提出质疑,则必须在主管局的任何未决程序中考虑到这些意见,直到此类程序终止。如果观察结果涉及可从文件中获得的被控现有技术,例如。从使用开始,只有在声称的事实没有被申请人或所有者提出异议或被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会考虑这一点。
10) 在决定批准/拒绝申请后收到的意见应包括在文件中,而不记录内容。
11) 如果意见是在国际阶段提交的,ARIPO 作为指定/选定局将在进入地区阶段后考虑其内容。
修改考试时间
关于国际申请的细则 23(2) 将被修改,以明确 PCT 申请进入 ARIPO 地区阶段的期限为 31 个月:
'如果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了一个也受专利合作条约约束的缔约国以根据议定书的规定获得专利,申请人应在自申请之日起 31 个月内进行下列行为:申请的提交,或者,如果已经要求优先权,从优先权日起。
上述行为涉及提供英文翻译、支付费用和任命代表。添加了两个新的行为:
d) 提交第 3(3) 条和第 18(1) 条规定的审查请求;
e) 指定 ARIPO 授予程序所依据的最初提交或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
商标——《班珠尔商标议定书》修正案
这些处理:
委任代表
第二条的标题修改为: 提交:代表的任命和申请的传送。
商标局或指定国在商标期刊上公布 ARIPO 商标驳回
规则 11 之二通过添加 b) 点进行修正,内容如下:
'如果 ARIPO 根据第 5 条拒绝了商标注册申请,或指定国已作出第 6.2 条所述的通知,该局应尽快发布该申请被拒绝了。
取消指定国家或减少课程。
第十三条标题改为 更改注册详情、撤回申请或取消指定减类状态。
文字变化如下:
现在的 13:1 变成 13:1 (a) 和单词 删除“对一些相关国家的自愿取消”。
添加以下内容:
'b) 申请人可以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书面声明,随时取消指定国家的数量。
c) 取消注册、自愿取消/取消某些相关国家/地区的请求,应提交一份副本,由申请人或其代表在表格 M11B 上注明日期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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