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 (CIPC) 创造了历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授予专利的专利局,该专利将人工智能 (AI) 系统而非个人列为发明人。

2021 年 7 月 28 日,CIPC 公布了对南非专利号 .南非专利期刊中的 2021/03242(“SA DABUS 专利”)。在《专利期刊》上刊登专利申请的受理,即表示CIPC授予了该专利。该专利将“DABUS”(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设备)列为发明人,并指出“该发明是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 Stephen L Thaler 博士是专利权人。

Thaler 博士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包括美国、欧洲专利局 (EPO)、英国 (UK)、德国、新西兰、台湾、印度、韩国、以色列和澳大利亚。

Thaler 博士在除南非以外的所有这些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迄今均已被驳回,主要原因是发现必须将自然人列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在本文中,我们回顾了澳大利亚和英国 (UK) 法院以及欧洲专利局 (EPO) 法律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以及这些裁决对南非局势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还将审查南非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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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DABUS专利申请号。 2019363177 于 2020 年 9 月 9 日作为国际专利申请号的国家阶段专利申请提交。 PCT/IB2019/057809,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申请。

专利局副局长驳回了 DABUS 申请,认为 1990 年第 83 号澳大利亚专利法(“澳大利亚专利法”)第 15(1) 条与人工智能机器被视为发明人不一致。第 15(1) 条规定:发明专利只能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人:

a) 是发明人;或者
b) 在授予发明专利后,有权将专利转让给该人;或者
c) 从发明人或 (b) 段中提到的人那里获得发明的所有权;或者
d) 是 (a)、(b) 或 (c) 段中提到的死者的法定代表”。

Thaler 博士成功申请了对副局长拒绝授予澳大利亚专利的决定的司法复审。澳大利亚专利法未包含“发明人”的定义。 2021 年 7 月 30 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或设备可以成为澳大利亚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首先,inventor是代理名词;代理可以是发明的人或物(类似于“控制器”和“洗碗机”可以是人或物)。其次,如此持有反映了许多其他可获得专利的发明的现实,在这些发明中不能明智地说人类是发明者。第三,《澳大利亚专利法》中没有任何内容规定相反的结论”。此外,联邦法院裁定,根据《澳大利亚专利法》第 15(1)(c) 条,一项发明的专利可授予从发明人或受让人那里获得发明所有权的人,并且“派生”的概念很宽泛,不限于转让或任何所有权转让本身。当时认为,由于 Thaler 博士是 DABUS 的所有者、程序员和操作员,DABUS 是做出这项发明的人工智能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项发明是为他而做的;根据物权法的既定原则,当他拥有发明时,他就成为发明的所有者。

然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判决被联邦法院合议庭上诉推翻。 2022 年 4 月 13 日,联邦法院合议庭裁定,就澳大利亚专利法和条例而言,AI 不能被视为发明人。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在作出决定时,联邦法院合议庭必须根据澳大利亚专利法和条例解释“发明人”的含义,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回顾立法的历史和议会的意图。

Thaler 博士申请特别许可,对联邦法院合议庭的判决提出上诉。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诉许可被高等法院驳回。在决定中,它指出:“法院认为,这不是考虑申请人寻求提出的原则问题的适当工具。上诉特别许可被拒绝并支付费用”。现在澳洲规定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欧洲专利局

2018 年 10 月 17 日和 2018 年 11 月 7 日,Thaler 博士向欧洲专利局 (EPO) 提交了两项欧洲 DABUS 专利申请,即 EP 18 275 163 和 EP 18 275 174。EPO 的受理部门根据第 90 条拒绝了申请(5) 欧洲专利公约 (EPC) 的两个理由,即:

  1. 将机器指定为发明人不符合 EPC 第 81 条和细则 19(1) 的要求,因为 EPC 意义上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和
  2. “表明申请人从 DABUS 作为雇主获得欧洲专利权的声明”,以及“对这一声明的更正以表明所有权继承”不符合 EPC 第 60 条第(1)款和第 81 条的要求,因为机器没有法人资格。因此,既不能是申请人的雇员,也不能向申请人转让任何权利。

Thaler 博士对接收科的决定提出上诉,但该上诉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被欧洲专利局上诉法律委员会驳回。上诉法律委员会确认了 EPO 受理部门驳回这两项申请的决定,其中 DABUS 在申请表上被指定为发明人。上诉法律委员会还拒绝了一项辅助请求,根据该请求,没有人被确定为发明人,而只是一个自然人被指出“由于是人工智能系统 DABUS 的所有者和创造者而拥有欧洲专利权” . 2022 年 7 月 5 日,EPO 法律上诉委员会为其 2021 年 12 月 21 日的决定提供了依据,并进一步规定“委员会不知道有任何判例法会阻止参与发明活动的设备的用户或所有者根据欧洲专利法指定自己为发明人。”。

英国

两个相应的英国(UK)专利申请号。 GB18116909.4 和 GB1818161.0 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和 2018 年 11 月 7 日作为巴黎公约(即不遵循 PCT 路线)的公约专利申请提交。英国知识产权局 (UKIPO) 认为,由于发明人声明表格不符合 1977 年英国专利法(“英国专利法”)第 13(2) 条的规定,申请已被撤回。英国专利法第 13(2) 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交一份声明,指明他认为是发明人的人;申请人不是唯一发明人或者申请人不是共同发明人的,说明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来源。因此,导致申请被撤回的失败有两个原因,即:

  1. DABUS 不是一个人,因此不可能是发明人;和
  2. Thaler 博士无权申请专利。

Thaler 博士就拒绝上诉到高等法院,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然而,Thaler 博士获准向英国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英国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作出的判决是 2:1 的分裂决定,Arnold LJ 和 Laing LJ 驳回上诉,而 Birss LJ 允许上诉。与 Arnold LJ 和 Laing LJ 一致,Birss LJ 认为,根据英国专利法,“发明人”是实际设计发明的人,DABUS 不是实际的设计者,因为发明人是而且只能是实际设计发明的人。

然而,Birss LJ 发现,英国专利法第 13 条关于发明人身份的规定仅要求申请人必须确定他认为谁是发明人,如果审计长确信申请人提供了他们的真实信念,那么要求符合第 13(2)(a) 条的规定。 Birss LJ 还指出,《英国专利法》第 7(4) 条规定了一项推定,即提出申请的人应是有权获得专利授予的人。推定的目的是摆脱授予某人固有地使专利在某种程度上无效的想法,并且它是为了免除审计长除了提供指示之外检查申请人权利要求质量的任何义务根据英国专利法第 13(2) 条。此外,Birss LJ 认为,自从 Thaler 博士在适当的时间内提交了一份声明,确定了他认为是发明人的人后,英国专利法第 13(2) 条的要求就已经得到满足。他修改后的声明没有将任何人确定为发明人,因为他认为不存在人类发明家。 Birss LJ 还认为,Thaler 博士已经履行了英国专利法第 13(2)(b) 条规定的义务,因为他已经表明了他被授予专利的权利(即创意机器的所有者) DABUS),因此上诉应该会成功。

Laing LJ 和 Arnold LJ 不同意 Birss LJ 的结论,并认为 Thaler 博士没有遵守英国专利法第 13(2)(a) 条,因为 (a) 他没有确定他认为是发明人的人,并且 ( b) 相反,他肯定地断言发明人不是个人,因此提请注意该申请不属于也不可能属于英国专利法第 7 条的事实。第 7 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可以主要授予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给受让人;或发明人或受让人的权利继承人。此外,Laing LJ 和 Arnold LJ 认为,Thaler 博士通过“创意机器 DABUS 的所有权”获得专利权的说法并不表明法律上已知的相关权利的派生。结果,上诉被驳回。法院还补充说,它必须适用目前的法律,这不是辩论法律应该是什么的时候。

英国最高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准许 Thaler 博士提出进一步上诉,该上诉将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开庭审理。

南非

目前,南非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将人工智能系统列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家。南非 DABUS 专利申请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 作为国家阶段专利申请提交的。

1978 年第 57 号南非专利法(SA 专利法)第 27(1)条规定,“发明人或从他那里获得权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就一项发明申请专利申请或由该发明人和该其他人共同申请”。 《南非专利法》还规定,“提出或参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应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其所有权或授权申请专利的证明”。

SA 专利法不包含“发明人”的定义。但是,在提及发明人时,SA 专利法明确指代“他”和“人”。因此,从 SA 专利法可以清楚地看出,发明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人工智能系统则不是。这与澳大利亚联邦合议庭、英国上诉法院和 EPO 法律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一致,即根据现行法律,发明人不能是任何人非自然人,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发明家。

如上所述,EPO 法律上诉委员会表示,它不知道有任何判例法会阻止参与发明活动的设备的用户或所有者将自己指定为发明人。这不适用于南非的 DABUS 专利,因为 DABUS——而不是 Thaler 博士——被列为发明人。

即使 Thaler 博士被列为南非 DABUS 专利的发明人,这也可能无济于事。在英国上诉法院,为 Thaler 博士的这部分上诉辩护的 Abbott 教授依据的是源自罗马法的普通法加入原则,该原则规定,先前存在的有形财产的所有者是新的有形财产的所有者由现有财产产生,并且作为 DABUS 的所有者,他是 DABUS 衍生发明的所有者。然而,Arnold LJ 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有形财产,不适用于属于无形知识产权的新发明。 Abbott 教授认为,机器产生的信息是机器所有者的财产。然而,Arnold LJ 表示,这实际上是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的争论,而不是关于法律现状的争论。在Arnold LJ的判断中,没有法律规定现有有形财产产生的新的无形资产是现有有形财产所有人的财产。

南非专利法和条例还规定,在发明人不是申请人的情况下,必须将发明权利从发明人转让给申请人。通常,权利是在发明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权利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申请人的。在这方面,《南非专利实施细则》第 22(1)(d) 条规定,“如果申请人已获得从发明人处申请转让或其他证明的权利,并令注册官满意,则申请人申请的权利”必须向 CIPC 提交。此外,根据条例 22(1)(c),申请人还必须在表格 P3 上提交声明和授权书。表格 P3 是一种规定的表格,需要说明申请人如何从发明人那里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

为支持南非专利号申请而提交的 P25 表格。 2021/03242 并未表明 Thaler 博士有权申请该专利的声明或其他证明或声明随专利申请一起提交。

为支持专利申请而提交的委托书表格 P3 没有提及发明是如何转让给申请人的。表格 P3 中删除了“并且申请人通过发明人的转让获得了申请权”的字样。

因此,委托书表格 P3 并未提供 Thaler 博士有权申请专利的任何声明或证明。

2009 年 4 月的南非专利杂志上公布了一项关于 PCT 国家阶段申请的发明转让证明的实践指令:

dabus, DABUS, the rise of the inventive machines

DABUS PCT 申请号PCT/IB2019/057809 包括细则 4.17 声明:

dabus, DABUS, the rise of the inventive machines

然而,这是根据 PCT 细则 4.17(i) 的声明,仅将 DABUS 确定为发明人。它不是申请人有权根据 PCT 细则 4.17(ii) 和实践指南 (b) 段的规定申请已授权专利的声明。在作者看来,该声明不符合《南非专利法》第 30(4) 条所要求的证明 Thaler 博士的申请权的要求。

有人可能会争辩说,实践指令的 (a) 段意味着如果 PCT 与南非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详细信息匹配,则无需转让。作者不同意——实践指令的 (a) 段仅说明如果发明人是申请人,则不需要转让。此外,以前对《实践指令》(a) 段的解释违反了《专利法》第 30 条第(4)款和第 22 条第(1)款(d)款,因为这意味着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权是有效的。要求,这将使实践指令越权。注册服务商可酌情决定接受哪些申请权利证明,但必须有一些证明,例如转让、声明或解释。发明人和申请人在 PCT 申请中的记录不提供申请权的证明。

实践指令 (e) 段规定,“如果 PCT 小册子上记录的申请人与其优先权申请中记录的申请人相同”,则不需要发明转让证明。实践指令 (e) 段规定,当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与 PCT 申请的申请人相同时,自优先权申请提交以来申请人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转让契约。 (e) 段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发明人证明申请人有权申请,因为这会使实践指令越权。同样,注册服务商可以酌情决定接受哪些申请权证明,但必须有一些证明,例如转让、声明或解释。

南非专利法第 VA 章涉及 PCT 下的国际专利申请。第 43F 条第(2)款规定,在处理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时,如果与南非专利法有任何冲突,则以《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制定的条例和根据这些条例发布的行政指令为准。这对 DABUS 专利没有任何帮助,因为申请人没有按照 PCT 细则 4.17(ii) 的要求提交任何权利证明。

作者认为 DABUS 专利不应该被接受,因为没有遵守 SA 专利法第 30(4) 条和条例 22(1)(d)。

总之,在作者看来,南非的 DABUS 专利存在缺陷,应该被 CIPC 驳回,因为:

  1. 与申请人(在本例中为 Thaler 博士)获得发明权利相关的短语已从表格 P3 中删除。因此,表格 P3 没有说明或声明 Thaler 博士如何获得专利申请权;
  2. 未提交申请人(塞勒博士)根据 PCT 细则 4.17(ii) 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声明;和
  3. 根据《专利法》第 30(4) 条和第 22(1)(d) 条的规定,没有向 CIPC 提交发明权利转让的证明,这表明 Thaler 博士如何取得专利申请权。

此外,鉴于南非专利法的措辞,以及澳大利亚、英国法院和 EPO 法律上诉委员会的判决,像 DABUS 这样的人工智能系统不能成为发明人。

南非 DABUS 专利号。 2021/03242 被吹捧为人工智能系统创造的首个发明专利,但它是独一无二的,世界各地的专利局和法院都拒绝相应的专利申请。在作者看来,DABUS 专利本应被南非 CIPC 驳回。这并不是说作者拒绝人工智能系统可以成为发明家,或者人工智能创造的发明不应该获得专利保护的观点。相反,泰勒博士提请注意这个有趣的问题。然而,当前的专利法并未对 AI 被承认为发明人做出规定,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修改专利法。具有创造性的机器的兴起是不可避免的,立法者是否会像目前法律承认人类创造力一样承认人工智能,还有待观察。

克里斯托弗 Mhangwane 和大卫科克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