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是 拜尔斯道夫加纳有限公司诉加纳税务局局长阿克拉。 问题是:拜尔斯道夫加纳(Nivea 产品的授权进口商和分销商)向拥有 Nivea 品牌的德国公司 Beiersdorf AG 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可免税的业务费用?付款是按照所谓的“分发许可协议', 尚未在加纳投资促进中心注册,该实体是 2013 年立法成立的实体。加纳税务局将这些付款视为利润。

拜尔斯道夫加纳辩称,它需要获得使用妮维雅商标的许可,因此使版税成为可扣除的业务费用。它进一步辩称,分销许可协议不是 2013 年立法中设想的技术转让协议,这意味着它不是需要注册的协议。另一方面,加纳税务局辩称该协议是技术转让协议,因为它处理的不仅仅是商标的使用,即产品的进口、销售和分销。

法官指出,2013 年的立法明确要求对技术转让协议进行注册,注册的好处包括股息和净利润的无条件可转让性。转让。

该立法将技术转让协议定义为涉及 “所有形式的工业产权的转让、销售和许可,但不属于技术转让一部分的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除外。” 它也可以是一个涉及 '提供技术专长' 或者 “提供技术知识。”

法官认为协议的一个条款标题是相关的“许可、营销和管理专有技术的转让和保密。 法官还认为有提及使用 '营销和管理知识',以及要求拜尔斯道夫股份公司转交给加纳拜尔斯道夫 “在本协议期限内获得的有关产品分销的任何进一步经验和知识。”

法官得出结论,协议的这些要素意味着它涉及提供技术专长,因此它是一项技术转让协议。因此,未能登记协议意味着特许权使用费必须被视为应税利润。

理想情况下,上诉法院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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