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但商标、版权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收入流等无形资产如何转移给死者遗产中的继承人?
在起草遗嘱和遗嘱时,不动产通常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往往被忽视。与不动产一样,知识产权有能力在所有者去世后继续产生收入流,如果管理得当,某些形式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可能会在其生命周期内升值。
例如,哈利波特系列的作者所留下的遗产, JK 罗琳,将在她死后留下很长时间,但构成她估计价值超过 8 亿英镑的基础的版权会发生什么?版权自动存在于作者的技能和劳动产生的作品中(无需注册)。罗琳文学作品的版权将在她去世后 50 年到期——对于知识产权而言,这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期限。
遗嘱中通常不会详细考虑所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将转移给继承人的市场价值和机制。
注册权利
专利、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中的所有人的权利,使他有权独家使用一项发明、设计或商标,在专利、设计和商标局的登记册中记录。管辖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的各自法规规定它们可以通过法律运作移交给继承人。
信件的专利、设计或商标注册证书就是这样,类似于不动产项目的地契。就像不动产一样,继承人必须在相关的知识产权登记册中登记为新的所有人。在采取此步骤之前,新所有者将无法执行这些权利。
版权
版权的转移虽然未注册,但我们的版权立法也明确规定可以通过遗嘱处置进行转让。此外,它可以被“切片和切块”,以便仅适用于版权所有者拥有专有控制权的部分行为,或仅适用于版权期限的一部分,或适用于特定国家或其他地理区域。从这个意义上说,版权可以被认为是一束谨慎的、可分离的权利,以防止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内发生不同的事情。
因此,例如,可以在遗嘱中将特定作品(例如艺术、文学或音乐作品或计算机程序)的某些版权分配给第一个领土的一个继承人和另一个继承人为第二个领土。
也可以将许可他人表演作品(例如音乐作品)的权利转让给一位继承人,但将复制和分发作品副本的权利转让给另一位继承人。同样,一位继承人可以继承使用和改编作品(例如计算机程序)的权利,但不能许可他人这样做(这可能是另一位继承人的专有权)。
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
普通法中专有技术(例如商业秘密)权利的转移充其量是不确定的。
专有技术权利的性质和可转让性(即通常不为人知或不易确定的信息)不受法律规定。虽然根据普通法当然可以提起非法竞争诉讼,但赋予原告这种权利的要求、情况或条件并不明确。
只有在原告创造了专有技术的情况下,他们才对专有技术拥有可保护的利益吗?他们安排并付钱给别人创造它的情况是什么?获得它的知识是否会合法地赋予他们强制执行专有技术的权利?
在裁决非法竞争问题时,我们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公众对公平和公正的看法和社会习俗。一个可能出现的困境是,如果原告声称以遗赠的形式获得了专有技术的知识和权利,就盗用该专有技术提起法律诉讼,将会发生什么。
与继承人竞争
继承人是否有权提起此类诉讼,即使常见原因是死者的专有技术作为索赔的依据?
在里面 舒尔茨诉巴特 1986 (3) SA 667 (A) 法院在考虑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时表示:“在南非,立法机关并未将复制案件的法律保护限制在法律规定的享有知识产权的人身上。
在特定情况下,没有专利、版权或注册设计的保护这一事实,并没有许可贸易商在与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中开展业务。在我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足以抵消公众利益来取代人们对舒尔茨竞争方法的最初反应。”
看来,即使没有保护专有技术的注册权利,也没有管理将这些权利移交给继承人的立法,但一般而言,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仍然可以防止他人不公平地使用专有技术,与继承人竞争。
未注册商标
人们普遍认为,商标的普通法权利(即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权利)构成企业商誉的一部分,并且只能作为使用商标并建立声誉的企业的一部分转让.
一般而言,商标的普通法权利所有人有权防止他人仿冒。要在假冒诉讼中取得成功,商标必须具有公认的声誉,并且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必须是市场混乱的原因(即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被关联与消费者的商标)。
如果死者经营与未注册商标相关的独资企业,并且继承人接管了该业务,则他们可能无权立即提起假冒诉讼。目前尚不清楚独资企业的商誉(包括未注册商标的普通法权利)是否通过遗嘱处置转移给继承人。这是注册商标的又一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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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总而言之,您可能没有 JK 罗琳那样有价值和重要的版权,但可能仍然值得考虑您的知识产权应该如何转移给您的继承人并立即采取措施,例如注册未注册的权利或在生前明确放弃未注册的权利,以确保此转移尽可能简单和确定。
由合伙人 Dina Biagio 和合伙人 Jan-Gerhard Oosthuysen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