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版权所有权的问题与企业越来越相关,特别是当他们将作品的创作外包给独立的人或公司,如程序开发人员、设计师或营销公司时。
版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和/或创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其版权的所有者。然而,关于谁是作者或创造者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到 电脑程序,有点棘手。
考虑到这一点,当一家公司在没有适当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将作品的创作外包给独立的个人或公司时,情况如何?
Bergh 和其他人与农业研究委员会
这是最高法院 (SCA) 最近在案件中面临的问题 Bergh 和其他人与农业研究委员会 (案件编号 93/2019),于 2020 年 4 月 1 日下达。
在向高等法院西开普分庭(法院 现状),农业研究委员会 (ARC) 就其所谓的 BeefPro 计算机程序的所有权寻求并获得了广泛的救济。 ARC 辩称 BeefPro 符合 1978 年第 98 号版权法中定义的作品,当时的被告(其中五人是上诉上诉人)歪曲了他们开发 BeefPro 并以各种形式侵犯了其所有权的权利。
上诉法院仅收到法院的命令 现状.然而,从命令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与 BeefPro 相关的版权属于 ARC,而不是任何答辩人。
SCA 确认,该上诉与版权法的复杂性无关,而是关于 ARC 是否已履行证明其对 BeefPro 计算机程序所有权的责任。
以下是事实: ARC 声称它在 2005 年将 BeefPro(一种基于 Microsoft Windows 的牛或畜群管理系统)引入市场。ARC 认为 BeefPro 的创建和开发需要动物科学知识发展,是在它的控制下进行的,因此它是它的作者。
另一方面,第四上诉人 Pauw 先生声称,作为软件开发人员,他是 BeefPro 程序的真正作者和所有者,因为他独立于 ARC 创建了该程序。
Pauw 先生提交说,ARC 于 2005 年与他接洽,希望为肉牛管理开发一个软件程序。由于ARC无法为建议的节目提供资金,Pauw先生同意在版权归属于他的情况下无偿开发该节目。根据 Pauw 先生的说法,ARC 的代表口头同意了这些条款。这份口头协议后来被简化为书面协议,但双方从未签署过草稿。
ARC 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并且根据这些事实,SCA 表示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 ARC 是否已经履行了证明 BeefPro 所有权的责任。
Haupt T/A Soft Copy vs. Brewers Marketing Intelligence
版权法将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定义为: “控制计算机程序制作的人”. SCA 之前曾考虑过计算机程序的作者身份问题 Haupt T/A Soft Copy vs. Brewers Marketing Intelligence (Pty) Ltd 2006 (4) SA 458 (SCA)。
法院在 豪普特 说:
“……豪普特可以随时指导程序的开发方向,或者如果他愿意,可以终止进一步的开发。因此,就计划的发展而言,豪普特对库切拥有权威。他在指挥,而库切则服从于这样的指挥。 ……我认为 Haupt 控制着计算机程序的编写……”
SCA的结论
考虑到这段话,SCA 得出结论,ARC 需要证明它在 BeefPro 的开发过程中对 Pauw 先生进行了控制和监督。
在评估事实后,SCA 得出结论,Pauw 先生开发了该计划,独立工作并运用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只是从 ARC 寻求某些信息以确保该计划达到其目的。 Pauw 先生没有听从 ARC 任何人的指示,也没有在任何人的监督下工作。
作为该程序的独立开发者,Pauw 先生不必持续获得 ARC 任何人的批准,他的工作的技术方面也不必由 ARC 的权威人员进行检查。
法院强调,仅仅提供功能要求、对正在取得的进展进行定期审查以及测试以确定程序是否符合其目的,并不能建立控制权,也不授予作者身份。
由于 ARC 在 BeefPro 的开发过程中没有对 Pauw 先生进行控制和监督,因此 SCA 得出结论,他独立创建了该程序,并且 ARC 未能履行与其版权主张有关的责任。因此,SCA 认定 Pauw 先生是 BeefPro 计算机程序版权的作者和所有者,上诉得到了支持,并支付了费用。
给外行的教训
外行可以从这个判断中得到什么?
重要的是要有一个适当的 书面 协议以反映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包括版权。有了这样的协议,就不会有关于可能的侵权和/或所有权的争议。但是,如果不存在此类协议,并且教师不对创建者进行控制和监督,则可以安全地假设创建者是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和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