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版权所有权的问题与企业越来越相关,特别是当他们将作品的创作外包给独立的人或公司,如程序开发人员、设计师或营销公司时。

版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和/或创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其版权所有者。然而,谁是作者或创造者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计算机程序时,就有点棘手了。

考虑到这一点,当一家公司在没有适当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将作品的创作外包给独立的个人或公司时,情况如何?

了解基于云的软件的版权和侵权.

Bergh 和其他人与 ARC

这是最高法院 (SCA) 最近在 Bergh 等人诉农业研究委员会案(案号 93/2019)中面临的问题。

在其应用于 高等法院西开普分庭 (法院现状), 农业研究委员会 () 就其声称拥有名为 BeefPro 的计算机程序的所有权寻求并获得了广泛的救济。

ARC 辩称 BeefPro 符合 1978 年第 98 号版权法中定义的作品,并且被告(其中五人是上诉人)歪曲了他们开发 BeefPro 并以各种形式侵犯了其所有权的权利。

ARC 声称它在 2005 年将 BeefPro(一种基于 Microsoft Windows 的牛或畜群管理系统)引入市场。ARC 认为 BeefPro 的创建和开发需要动物科学知识才能发展在它的控制之下,因此,它是它的作者。

但第四上诉人 Pauw 声称,作为软件开发人员,他是 BeefPro 程序的真正作者和所有者,因为他独立于 ARC 创建了该程序。

Pauw 提交说,ARC 于 2005 年与他接触,以开发用于肉牛管理的软件程序。由于 ARC 无法为建议的计划提供资金,Pauw 同意无偿开发该计划,条件是版权归他所有。

据 Pauw 称,ARC 的代表口头同意了这些条款。这份口头协议后来被简化为书面协议,但双方从未签署过草稿。

ARC 对此没有异议,基于这些事实,SCA 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 ARC 是否已经履行了证明 BeefPro 所有权的责任。

行使控制权的问题

《版权法》将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定义为:“对计算机程序的制作实施控制的人”。 SCA 之前在 Haupt T/A Soft Copy vs. Brewers Marketing Intelligence (Pty) Ltd 2006 (4) SA 458 (SCA) 中考虑了计算机程序作者身份的控制问题。

豪普特法院指出:

“……豪普特可以随时指导程序的开发方向,或者如果他愿意,可以终止进一步的开发。因此,就计划的发展而言,豪普特对库切拥有权威。他在指挥,而库切则服从于这样的指挥。 ……我认为 Haupt 控制着计算机程序的编写……”

SCA的结论

考虑到这段话,SCA 得出结论,ARC 需要证明它在开发 BeefPro 时对 Pauw 先生进行了控制和监督。

Pauw 开发了该程序,独立工作并利用自己的技能和经验,仅从 ARC 寻求信息以确保该程序达到其目的。他没有遵循 ARC 任何人的指示或在其监督下工作。他不必获得 ARC 任何人的持续批准,他工作的技术方面也不必由权威人士检查。

法院强调,仅仅提供功能要求、对正在取得的进展进行定期审查以及测试以确定程序是否符合其目的,并不能建立控制权,也不授予作者权。

SCA 得出结论,Pauw 独立创建了该程序,并且 ARC 未能履行与其版权主张相关的责任。因此,SCA 认定 Pauw 是 BeefPro 计算机程序版权的作者和所有者,并以费用维持上诉。

给外行的教训

外行可以从这个判断中得到什么?

制定适当的书面协议以反映知识产权(包括版权)的所有权非常重要。有了这样的协议,就不会有关于侵权或所有权的争议。但是,如果不存在此类协议,并且教师不对创建者进行控制和监督,则可以安全地假设创建者是计算机程序的作者和所有者。

最初发表于 BizCommu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