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ARIPO官方网站上发布的通知而言,莫桑比克已加入(ARIPO)关于商标的班珠尔议定书。
通知全文可在以下网址找到: https://www.aripo.org/mozambique-accedes-to-the-banjul-protocol-on-marks/
通知指出,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向 ARIPO 总干事交存了其加入《商标班珠尔议定书》的文书。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后者将对莫桑比克共和国,2020 年 8 月 15 日。”
莫桑比克 2016 年工业产权法典,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典”(根据第 47/2015 号法令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生效),对“区域注册”。 《知识产权法典》第 II 节第 142 至 153 条涉及此类注册。除第 153 条外,相关条款并未具体规定通过 ARIPO 进行注册,而是针对“…… 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且莫桑比克是缔约方的区域条约 ……”根据加入文书(第 142 条)。但是,由于第 153 条专门针对 ARIPO,因此可以安全地假设该立法在 2015 年起草和发布时旨在加入 ARIPO 区域体系。
第 151 条规定适用知识产权法典的规定, 比照, 到区域注册。因此,其中一个含义是,必须在莫桑比克为指定莫桑比克的 ARIPO 注册提交使用意向声明(“DIU”),并遵守知识产权法典的所有其他正式要求。第 153 条确认提交 DIU 的 5 年期限应从“通知日期” 通过申请的 ARIPO。据推测,这意味着它应该从 ARIPO 通知莫桑比克注册处(“IPI”)收到指定莫桑比克的申请之日算起,而不是 ARIPO 的申请日期。希望此“通知日期”将在莫桑比克知识产权公告或相关 ARIPO 通知或登记簿中公布。
虽然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 12(1) 条,该法典下的所有申请必须以葡萄牙语提交,但第 12(2) 条规定: “区域和国际申请应以各自实施法律文书规定的官方语言或莫桑比克在加入法中选择的语言提交。”
指定莫桑比克时没有说明官方费用的成本,可能与莫桑比克国家申请相同。对于其他参与国(如津巴布韦),与 ARIPO 申请相关的官方费用大大低于国内申请。莫桑比克登记处(“IPI”)尚未发布任何有关成本计算或实际实施的规定。我们将监控情况并在收到官方消息来源的澄清时提供更新。
联系我们 了解更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