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已久的博茨瓦纳工业产权法没有。 2010 年第 8 号法令最终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生效,因为其发布日期为“2012 年第 69 号法定文书”。同一政府公报还包含 2012 年的工业产权条例。

修订后的立法导致商标法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我们强调了以下最重要的变化。为方便起见,我们将新立法称为“新法案”,将被废除的立法(工业产权法案,1996 年第 14 号)称为“旧法案”。

根据旧法,如果商标注册在到期后六个月内未续展,商标所有人将失去其权利。新法案第 88 条现在规定恢复失效的商标注册,因为所有人可以在六个月的商标恢复宽限期之后的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因此,实质上,商标只能在失效后八个月内恢复注册。

根据国际趋势,新法案在第 74 条中承认“驰名”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地理标志在第 105-114 条中得到保护。独特的是,新法案还规定保护传统知识和手工艺品(第 115-127 条)。

尽管博茨瓦纳多年来一直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签署国,但旧文本并未规定将《马德里议定书》下的国际注册扩展到博茨瓦纳。因此,必须质疑所有此类申请的有效性。尽管新法案规定将“国际申请”扩展到博茨瓦纳,但并未涉及 2012 年 8 月 31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的有效性。关于根据《班珠尔议定书》接受和执行通过 ARIPO 提交的申请的规定已经被重复了。

一项重大改进是新法案整理并列出了可能拒绝或反对申请的理由。旧法案确定了六项理由,但新法案根据商标的特征或性质等,列出了与固有可注册性有关的其他理由。例如,仅由在当前语言中已成为习惯的标志或指示组成的标志(即“通用标志”)和仅由获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组成的标志不得注册。还规定了根据“使用方式”去除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授予所有人在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新法案规定了构成侵权的特定行为,并定义了等同于“在商标中使用”的行为。贸易过程”。这些行为包括“在市场上引入、销售、提供销售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进口、出口、储存带有该标志的商品,在广告中使用该标志,在互联网上使用该标志”。其他电子通讯媒体或网络”等。

针对商标侵权的潜在抗辩已列在第 82 条中,与先前立法中的“任何人”相对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新法案中规定的理由提出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

有关需要记录许可证的规定已大幅放宽。在被许可人能够在诉讼中加入所有者或获得损害赔偿之前,许可证无需记录在登记册上。对上诉的规定略有变化,根据新法案第 135(c) 条,“任何因根据本法案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反对书记官长的决定或部长”。就地理标志而言,新法案规定继续注册在 2012 年 8 月 31 日之前善意注册的商标,或者“在 2000 年 1 月 1 日之前或地理标志受到保护之前善意使用的商标”在博茨瓦纳”。根据新法案,此类使用不得“干涉”。

法定费用增加了 25 至 100%。例如,申请费仅增加了约 25%,而注册费却翻了一番。除了价格上涨之外,现在还需要为延长时间、恢复费用等要求支付费用。

新法案还涉及“专利、专利合作条约、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海牙协定下的国际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号”。

虽然新法案试图使博茨瓦纳的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趋势保持一致,但它也规定了相当新颖的概念,例如保护尚未向公众披露的传统知识这种披露并未导致商业或工业开发。如果“当地社区”的权利受到侵犯,法院被赋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判给他们的损害赔偿。

不幸的是,已经失去了处理在新法案生效之前提出的所谓“马德里申请”的机会。一些条款的解释将不得不留给法院,新法案的实际应用将具有挑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