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踏板车制造商比亚乔在尼日利亚的法律诉讼中胜诉,该公司的前经销商在尼日利亚盗用了商标。

比亚乔的业务遍及全球,它使用各种商标,包括“比亚乔”一词和六角形装置。比亚乔在尼日利亚注册了商标,然后指定了尼日利亚公司 Autobahn Techniques 作为其当地经销商。这种关系并没有持续多久,2010 年,Autobahn Techniques 为 Piaggio 和六边形装置提交了七项商标申请。比亚乔反对这些申请,理由是 Autobahn Techniques 不能声称是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反过来,高速公路技术公司申请取消比亚乔的未使用注册。

Tsoho 法官对以下案件作出判决 Piaggio & CSPA v Autobahn Techniques Limited and the Registrar of Trademarks, Federal High Court, Lagos 2017 年 11 月 30 日,法官认为异议应当成功,撤销申请应当失败。法官还发布了一份声明,大意是 Piaggio 是尼日利亚商标的真正所有者。

该决定的重点是真正的独资和恶意的概念。由于 1990 年尼日利亚商标法类似于 1938 年旧的英国商标法,法官提到了一些处理这些问题的旧英国决定。有些读者可能熟悉 关于: 维生素 TM (1956) RPC 1,它说,如果一个公司在自己的国家首次使用了一个商标,并且该商标所附的商誉延伸到另一个国家,第二个国家的法院不应允许当地公司复制它。或者 Al Bassam 商标 1995 RPC 511,这告诉我们,如果对商标所有权有多项要求,真正的所有人是第一个使用它的人,如果没有使用,则是商标的发明人。或者 Sidewinder 的商标 (1988) RPC 269, 这表示被许可人/分销商不能主张其许可人拥有的商标的所有权。

法官毫不怀疑,两家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Autobahn Techniques 的销售一直是比亚乔业务的经销商。因此,这些销售并未赋予商标任何商誉。

关于商标的所有权,法官表示很明显是比亚乔首先使用了这些商标。此外,高速公路已承认比亚乔对商标的所有权。法官说,很明显,比亚乔 “作为该商标的发明者及其第一个使用者,将享有更高的所有权要求。”

这个决定很重要。不幸的是,分销商或代理商盗用商标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这一决定将为国际公司带来一些安慰。话虽如此,重要的是尽早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