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各种多边条约中的第一个,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巴黎公约》的实质性条款主要分为国民待遇、优先权和共同规则三大类。
《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服务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和对不正当竞争的压制。 《巴黎公约》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每个缔约国必须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与其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当申请人在联盟的外国成员提交申请,例如专利或商标时,该申请将受到与来自该外国国民的同等待遇。
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约》包含了“公约优先权”的重要概念。它规定来自一个缔约国的申请人可以将其第一个申请日(在一个缔约国)作为在另一缔约国的有效申请日,前提是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提交了后续申请。在首次申请后 6 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或 12 个月(专利和实用新型)内提出申请。
目前,除佛得角、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索马里兰、索马里、南苏丹和圣赫勒拿外,大多数非洲国家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巴黎公约成员(在 胆大 也是 OAPI 的成员):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博茨瓦纳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佛得角
喀麦隆
中非共和国
乍得
刚果(共和国)
科特迪瓦(象牙海岸)
刚果民主共和国
吉布提
埃及
赤道几内亚
加蓬
冈比亚
加纳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肯尼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
塞舌尔
塞拉利昂
南非
苏丹
斯威士兰
坦桑尼亚
多哥
突尼斯
乌干达
科摩罗联盟
赞比亚
桑给巴尔
津巴布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