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2 月 8 日,关于食用冰的最终规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食用冰”包括冰淇淋、冷冻酸奶和冰糕等产品。

产品按第4条分类,必须符合规定的相关标准。例如,冷冻水果冰糕是指“主要由水和糖组成的充气冷冻产品”,应包含“至少 15%(m/m)水果”。

第 5 条规定了对食用冰块容器的要求,产品必须标明第 6 条规定的标准细节。这些细节包括产品原产国、成分清单和名称等基本信息和制造商的地址。这些细节符合 1972 年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案的规定。

第 7 条对食用冰的容器、合装包和外容器规定了一些限制。这项规定很重要,当涉及到被归类为食用冰的产品的品牌时,应仔细考虑。

第 7 条提及的限制之一是,仅当相关产品含有至少 6% (m/m) 或更多的水果。此外,仅当满足定量成分声明 (QUID) 的要求时,才允许在容器上强调任何其他成分的描述或插图。

该法规还规定限制在容器上使用的任何可能误导或造成对产品质量、性质、类别、原产地或成分的虚假陈述的文字、标记或插图。这包括可能对容器内容产生错误印象的注册商标或品牌名称。

如果某种物质通常不存在于产品中,则不得就该物质不存在提出任何声明,除非根据 1972 年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案公布的法规允许此类声明。

诸如“新鲜”、“新鲜”、“自然”、“自然”、“纯正”、“传统”、“原始”、“正宗”、“真实”、“正品”、“自制”、“精选”等词、“优质”、“最好”、“质量”或“最佳”或任何具有类似含义的表述不得出现在食用冰制品的容器上,除非有关术语的使用标准已得到满足。这些术语的使用标准载于英国食品标准局编制的指导说明中。对于包含限制性文字、标志或表达方式的注册商标或品牌名称的所有人来说,好消息是,如果此类注册商标或品牌名称在本法规发布之前已用于盛装食用冰块的容器;他们将不受限制。

任何违反或不遵守条例规定的人均属犯罪,根据 1990 年《农产品标准法》第 11 条可处以罚款或监禁。

因此,所有相关方都必须确保其产品以及产品容器的品牌和标记符合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