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根据 2008 年第 71 号“新”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庭(“法庭”),南非商业背景的精简激增。法庭旨在提供一个替代论坛解决公司纠纷,包括与该法案规定的公司名称错误注册有关的纠纷。自成立以来,仲裁庭裁定的大部分申请都围绕公司名称争议。

与法庭诉讼相关的相对容易和较低的成本加强了品牌所有者反对注册包含其商标的公司名称的立场。然而,这导致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激增,而且裁决有时令人怀疑。

如果要考虑《公司法》授予仲裁庭裁决公司名称争议的管辖权,那么品牌所有者是否有权酌情决定向高等法院申请解决争议并获得救济基于将在法庭上决定的事实矩阵。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Global Vitality Incorporated v Enzyme Process Africa (2015 年 8 月 21 日,西开普高等法院)阐明了这个问题。虽然该决定涵盖了与假冒、取消商标注册、公司名称反对和反对 co.za 域名注册有关的广泛法律问题,但该判决特别回应了高等法院有权处理与公司名称有关的争议。

Global Vitality(申请人)是其 Enzyme Process 品牌下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美国制造商、分销商和销售商。被申请人被任命在南非经销酶加工产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终恶化导致分销协议因被申请人在四个关键情况下的不当行为而终止:(i) 从其他外国制造商购买并进口类似的无品牌包装的膳食营养补充剂,并贴有标签并以 Enzyme Process 商标在南非销售这些(无品牌)产品; (ii) 它以“Enzyme Process Africa (Pty) Ltd”的名义注册了一家本地公司; (iii) 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域名enzymeprocess.co.za; (iv) 以自己的名义在南非注册了 Enzyme Process 商标。

Global Vitality 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撤销违规商标注册、转让违规域名、更改违规公司名称和假冒。最终,Global Vitality 成功地实现了这些主张中的每一项。 

除了法院对 Global Vitality 作出的关于假冒、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被撤销和滥用域名注册转让的裁决之外,法院在裁决违规公司名称纠纷时做出了重要的解释。

Global Vitality 寻求的救济措施之一是命令被告将其注册公司名称更改为不包含 Enzyme Process 标志或任何与其混淆的相似标志的名称。 Global Vitality 辩称,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Enzyme Process Africa”错误地暗示或暗示,或将合理地误导人们相信,被投诉人仍然是其分销商,或以其他重要方式与 Global Vitality 相关联。

法院转向了该法案第 11(2)(a)(iii)、11(2)(b) 和 11(2)(c) 条的规定,该条禁止、 除其他外, 公司名称的注册:与其他人拥有的注册商标相同,或作为在南非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主题的商标;或错误地暗示或暗示或合理误导某人相信该公司是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一部分或与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有关联。

该法第 157(1) 条规定了谁拥有 原位 诉诸法案第 156 条中包含的补救措施,即“因此,谁可以向法院、公司审裁处、小组或委员会申请处理投诉或确保权利 并且,根据第 157(1)(a) 条,包括一个人 d直接考虑”在《公司法》的任何条款中。

该法案的第 156 条特别规定,第 157(1) 条所指的人,如果试图解决涉嫌违反该法案的行为,或执行该法案的任何规定或权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这样做: 除其他外, 就《公司法》规定的任何事项向法庭申请裁决,或向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申请适当的救济。

法院确定了该法第 160(1) 条中包含的内部补救措施,用于解决有关公司名称的保留或注册的争议,该条款规定对公司名称有兴趣的任何其他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决定该名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法院同意 Global Vitality 的论点,即该法案中存在内部补救措施并不妨碍其就有关被告公司名称的投诉向法院申请救济。

法院支持其观点的论述转向了对法规的解释,该法案第 157 和 160 节中的“可能”一词在赋予其通常含义时意味着“表达可能性”。相反,“应”一词的意思是“表达指令或命令”。法院认为,与“应”一词不同,“可以”一词在逻辑上允许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强制性的。

法院指出,不满意仲裁庭决定的一方可诉诸高等法院,该法第 160(4) 条授予法院审查仲裁庭决定的权力。经审议,对第 160(4) 条的解释将法院的管辖权限制为仅审查权,将导致 '不明智或不务正业的结果'.

在做出裁决时,法院确定了三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i) 立法机关的具体意图是采用“可能”一词; (ii) 否则限制性解释将要求申请人同时在两个不同的法庭提起诉讼,以获得密不可分的救济,以相同的法律原则和相同的事实为依据; (iii) 这在理论上会导致两个不同的论坛(即一方面是法庭,另一方面是法院)就同一事实矩阵做出不同的决定。法庭的决定随后将接受高等法院根据该法第 160(4) 条的审查,而法院的决定将受上诉程序的约束,这两个法律程序彼此并行运行。

法院最后批准了 Global Vitality 寻求的命令,指示被告更改其违规公司名称。

Global Vitality 的判决从根本上加强了高等法院对公司名称争议的管辖权——它仍然是解决争议以及解释和执行公司法的主要论坛。

本文首次发表于《商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