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熟悉古老的学术格言, “出版或灭亡”,但是当可商业化的研究成果具有相关的潜在知识产权时,任何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发表或展示的研究成果都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人的雷区。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发明获得专利有两个重要的内在要求,第一是发明必须是新颖的,第二是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为了具有新颖性,一项发明不能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无论是通过出版、展示、使用、销售等方式。为了具有创造性,一项发明不能被认为是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已知的明显进步。
然而,在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和实践中规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现有技术中必须存在“授权公开”。该术语在美国专利局专利审查程序手册 (US MPEP) 和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 (EPO GE) 中均有提及。
该术语取自专利法的另一项要求,即专利说明书必须完全或至少充分描述一项发明。
具体而言,美国专利法规定, “说明书应包含完整、清晰、简洁和准确的书面说明以及制作和使用过程,以使任何与其相关或最接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制作和使用相同…”。
这基本上等同于南非专利法第 32 (3)(b) 条,该条规定: “完整的说明书应……充分描述、确定并在必要时说明或举例说明本发明及其实施方式,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
在测试一项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会询问一项现有技术,例如出版物、展示或使用等,是否向公众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从而成为一项使能的公开会破坏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因此,了解“允许披露”这一术语的含义非常重要。
在美国,审查员使用的方法载于 MPEP。作为起点,假定任何明确包含或使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所有要素变得显而易见的现有技术都是可行的,并且由专利申请人提供事实来说服审查员这不是案子。现有技术也不必为了实现而证明功效,只需要提供足够的细节以允许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施所要求保护的发明。
然而,如果一个人需要额外的“不适当的实验”以产生所要求保护的发明,那么仅在现有技术中对本发明主题的命名或描述不足以实现。
此外,如果现有技术仅公开了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的结构,那么如果专利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在发明日期之前尝试制备该化合物是不成功的,这足以表明其不可操作性和现有技术艺术不会被认为是使能。
EPO GE 包含类似的指导,仅在现有技术中命名化合物是不够的,除非还知道如何制备和/或分离化合物。
此外,美国审查员可以考虑公众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日期之前拥有哪些知识,并考虑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将他们的知识与现有技术中描述的信息相结合,使发明成为声称。同样,EPO GE 有类似的指导,即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与在做出本发明时公开的主题的组合足以提供可行的公开。这种知识的证据可以是公众可以获得的出版物或专利的形式。
美国指南指出,审查员也可以使用插图和图片作为公开信息,只要插图/图片中提供了每个要求保护的结构特征及其组合方式。
英国专利局还提供了有用的专利审查指南,包括参考相关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处理在撤销程序期间可能对南非法院具有说服力的公开信息。在英国,指导方针规定一项现有技术对一项发明有两个要求。第一个是必须有事先披露,第二个是必须有启用,这是两个独立且不同的概念,有自己的规则。
首先,为了有在先公开,现有技术必须公开如果被授予,如果执行,必然会导致侵犯相关专利的主题。另一种说法是,如果一项现有技术的实验,在超过 99 次 % 的情况下,能够可靠地产生特定的结果,那么这可以被认为是“不可避免地”导致所讨论的结果,并且那么就会有事先披露。在考虑是否有在先公开时,也可以结合现有技术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知识,以确定所考虑的权利要求的每个特征是否已经公开。
其次,一旦确定现有技术满足在先公开的要求,为了实现,普通技术人员必须能够在专利申请之前实现发明的主题。应用于。换句话说,为实现而制定的测试反映了对专利描述中公开充分性的测试。
英国法律还规定,如果同时期证据表明文件的字面披露是错误的,则这种披露不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南非没有多少案例法处理授权披露。两个案例似乎最相关, Elan Transdermal Ltd v Ceiba Geigy (Pty) Ltd 1994 和 Bromine Compounds Ltd v Buckman Laboratories (Pty) Ltd 2006。 在里面 伊兰透皮案例, 麦克阿瑟法官提到了英国判例法,并表示,假设英国法中包含的允许披露原则也是南非法律的一部分,除非使较早文件生效的方法是不言而喻的,否则不会被视为预期。因此,关于允许披露的英国法律案例和指南似乎将适用于南非法律。
在 Bromine Compounds 案中,甚至更简短地提到了授权公开,其中法官指出原告的律师辩称,先前出版物中的公开必须是授权公开,即它必须足以使所称发明的实际工作和实际效用.然而,法官接着说,在本案中没有必要确定所涉及的披露是否有效。
尽管南非法律缺乏指导,但考虑到英国专利法和指导方针可能对南非法院具有说服力,以及来自美国和欧洲专利局成员等其他国家/地区的判例法,发明人需要考虑这种可能性是否可以认为先前的出版物和演示文稿包含足够的细节以支持并因此预测随后的发明。这样做时,发明人不仅要考虑他们自己的工作,还要考虑他们所在领域的人的常识以及公众已经知道的其他出版物、演示文稿或用途。
因此,对于从事应用研究的学者来说,也许应该将古老的格言更新为 “专利,然后发表或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