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 2 月 29 日,赞比亚最高法院宣布,在赞比亚的商标申请不得以较早的、类似但未注册的商标为由提出异议;即使那个较早的商标是众所周知的。

该法律声明(“赞比亚概念”)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一般原则形成对比,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商标与现有但未注册的商标具有欺骗性,则它们不可注册。赞比亚的概念是由商标注册官于 2009 年 3 月在 Olivine Industries 诉 DH Brothers Industries 的第 111/2005 DAILY 异议号中提出的。

所有人和从业者必须注意,与大多数英联邦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赞比亚现在是一个“先申请”国家,未注册商标无论多么知名,都无法提供异议程序的理由。然而,它在假冒行为中可能仍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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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文章首次发表于 INTA 公报,2012 年 7 月 15 日,第 67 卷,第 13 期。